方案介紹及辦理依據

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及國內外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並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及後續發展營運資金,運用天使投資人及投資機構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

本方案以扶植風險性較高新創企業為主要目的,而非以財務獲利報酬為單一考量。

相關資料可至本網站下載:下載專區

辦理方式

由國發基金匡列新臺幣50億元辦理,自通過施行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均得受理申請。

本方案申請受理、審議、撥款及投資後管理等相關事項,由國發基金委任執行機構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投資額度

  1. 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為原則。
  2. 新創事業申請本方案投資,若已取得累計募集資金或管理資產達美金10億元以上之國內外投資機構承諾投資,本方案對該事業初次投資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3,000萬元,惟不超過該投資機構投資金額。
  3. 本方案已投資事業後續辦理增資時,本方案參與該事業後續現金增資金額加計已投資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 1 億元。

投資對象

本方案投資設立登記在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以新設或增資擴展(現金增資)且未辦理公開發行或尚未進入資本市場(含興櫃、上櫃及上市)者為限。

新創事業應係指:

  1. 設立時間未逾5年。
  2. 實收資本額或過往累計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億元。
  3. 上述條件若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投資原則

  1. 本方案天使投資人應提供投資對象輔導協助及與本基金共同搭配投資,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2. 本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為原則。
  3. 新創事業申請本方案投資,若已取得累計募集資金或管理資產達美金10億元以上之國內外投資機構承諾投資,本方案對該事業初次投資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3,000萬元,惟不超過該投資機構投資金額。
  4. 本方案已投資事業後續辦理增資時,本方案參與該事業後續現金增資金額加計已投資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1億元。
  5. 本方案已投資事業再申請投資時,本方案原則依持股比例認購該次新發行股份;若加計已投資金額逾新臺幣2,000萬元,且申請本方案超額認購時,同一輪增資應有主導性投資人搭配投資。
  6. 國發基金創業天使計畫已執行優先認股權事業,申請本方案參與投資,得視同初次申請本方案投資。
  7. 經本基金核定之天使投資人申請本基金搭配投資金額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下,且其投資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投資金額之案件,本基金得逕行參與投資,並將辦理情形提報投資評估審議會。
  8. 本基金將依地區、產業、經營團隊成員組成情形提高共同搭配投資比率。
  9. 本基金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官股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應低於50%。
  10. 天使投資人應充分揭露與申請本基金共同投資事業之利害關係。

申請資格

本方案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本基金得優先考量投資。

本方案之天使投資人係指至少能提供1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如下列機構、組織或其成員:

  1. 天使投資基金。
  2. 創業投資事業。
  3. 天使投資組織。
  4. 天使投資俱樂部。
  5. 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審議機制

  1. 為辦理本方案案件申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本基金應設置投資評估審議會,協助進行相關投資審議事項。
  2. 每次審議會應有5位審議委員出席,除主席外,另4位審議委員分別由本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審議委員名單及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技術審議委員名單中抽籤排序,並各依序邀請2位委員出席。
  3. 本方案已投資事業後續辦理增資,申請本基金認購超逾本基金依原持股比例計算得認購之股份時,審議會出席委員增加至7位。
  4. 申請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本基金始參與投資。
  5. 經本基金核定之天使投資人申請本基金搭配投資金額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下,且其投資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投資金額之案件,本基金得逕行參與投資,並將辦理情形提報投資評估審議會。

申請暨審議流程

  1. 申請資料
    • 投資案/現金增資申請表
    • 營運計畫書
    • 最新公司章程影本。
    • 近三年會計師簽證報表,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自結財報(若為新設則免提供)。
    • 負責人或主要經營者的信用證明文件。
    • 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 聲明書及其他佐證文件。

    詳細申請表及營運計畫書建議架構,可至本網站下載:下載專區

  2. 審議流程
    • 申請人應備妥相關申請文件,並得提出激勵機制,向本基金提出申請。
    • 新創事業若設立時間超過5年、實收資本額或過往累計實際募資金額超過新臺幣1億元,或無天使投資人搭配投資等任一情形,應先提報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是否受理申請,經過半數委員同意者,方受理申請。
    • 投資申請案之申請人應配合至投資評估審議會向審議委員報告申請投資內容;搭配投資之天使投資人亦可同時出席會議。
    • 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完成審議或核備之申請案,由執行機構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 申請案經審議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於審議決議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覆審,覆審以一次為限。未獲審議通過者,申請人應於審議決議日起一年後始得再次提出投資申請。

投資後管理

  1. 被投資事業應配合辦理工作事項:
    • 應按季提供本方案執行機構財務資訊及公司營運概況說明。如被投資事業屬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的境外新創事業,須提供經董事會通過之財務資訊。
    • 應配合國發基金與執行機構辦理不定期實地訪視。
    • 被投資事業應依據公司註冊地就公司治理相關法令規定,定期辦理公司重大會議,如董事會、臨時股東會及股東常會等會議。
    • 被投資事業如有臨時性特殊狀況或突發重大事件,包含但不限於發生爭訴或任何可能損及投資人權益等情事,應通知執行機構。
  2. 天使投資人應配合辦理工作事項:
    • 應與國發基金共同搭配參與同一輪投資,並提供至少1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營運。
    • 享有激勵機制之天使投資人應與國發基金同時處分雙方持有之被投資事業股權。惟天使投資人與被投資事業啟動執行激勵機制、本方案執行退場機制等二類情形,不在此限。